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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公路保护管理服务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

2011-06-16 11:28:57 来源:不详 浏览:1

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杨咏中

2011年3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93号令,发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条例》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当前,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两个《条例》是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充分认识两个《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两个《条例》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及我省公路保护管理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管理工作,提升行业依法行政能力,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增强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为“十二五”期间我省交通运输事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深入推进公路交通行业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基础,交通运输事业取得的显著成就,更是离不开法制工作提供的保障和支撑。随着我省交通大建设、大发展,公路交通网络线路更长、密度更大,公路保护管理工作任务日益艰巨。同时,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对交通运输行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路交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通过整体、全面、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来实现交通运输业的科学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出行需求。鉴于此,两个《条例》针对公路保护和管理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充实和细化了公路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前者全面规定了公路使用者、各级管理者及广大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行为规范,后者突出了公路路政管理者的行政职责,从而进一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贯彻实施两个《条例》,有利于规范公路管理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业依法行政和服务水平。

(二)有利于提升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公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依法保护好公路,从而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是交通运输行业应有的责任。两个《条例》围绕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网络公共服务能力这一目标,加大了对公路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公路保护区制度、涉路施工许可制度、公路桥隧安全保障制度、车辆超限治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着力提高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同时,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单位等有关主体对于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有利于提高公路管理和养护水平,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此外,还规定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网运行监测,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公路信息服务。这些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大大提升公路路网的公共服务能力,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三)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公路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经济高速发展的快车道。我省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确定为“十二五”总体发展目标,并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保障列为战略重点和主要任务。实践也充分证明,先行发展起来的公路尤其是日益网络化的高速公路,无可争议地担当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军”的角色,在“5·12”汶川特大地震、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起到了“生命线”的作用,发挥了巨大的保障作用,其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日益凸显。“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历史起点,是加快发展、缩小差距的战略机遇期,日益完善、安全和畅通的公路网尤其是高速公路网,必定会助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驶入快车道,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深刻理解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制度内涵

随着公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新经验也不断得到总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进一步补充和细化了《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保护法律制度。《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注意保持与上位法的协调性、一致性,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公路路政管理作出了比较全面、具体和符合我省实际的规定,增强了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规定了行政许可、路政执法、超限治理、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损毁抢修等法定职责,并赋予行使管理职责的必要权力和手段。同时,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两者共同纳入公路养护主体的范畴,构成了由公路经营企业具体负责养护、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一步补充、细化了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一是针对公路建设过程中沿线违法建筑相伴建设、造成既成事实、难以管理和查处的问题,增加了对在建公路及控制区的管理内容。二是遵循方便当事人、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将部分许可权限下放到市州、县区公路管理机构。三是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改变原《条例》对相对人重义务、轻权利设定的现象,增加了对公路管理机构的义务性规定,明确了执法职责。

(二)确立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法律制度。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损坏公路基础设施、引发大量交通事故,而且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强化了车辆生产、销售、登记以及货运场站管理等方面的源头治理。《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将“超限运输管理”专门列为一章,对超限超载的治理措施进行了分类和细化规定。一是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形成了职责清晰、管理有力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二是加强了路面监控网络建设,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加大了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三是赋予了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的事前监督权和对扰乱检测秩序、逃避检测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权以及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权。

(三)完善了公路保护管理的制度体系。一是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总结近年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抢修公路、恢复通行的成功经验,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

定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将武警交通部队力量纳入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二是在总结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具体职责,明确了公路养护单位的资质条件,提出了公路养护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强调了公路养护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并为避免集中开展养护施工作业造成部分路段拥堵而规定了相应的治理措施。三是首次将村道概念引入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执行,加强了对农村公路的保护和管理。

(四)加大了对公路及公路沿线的保护力度。两个《条例》针对公路线路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容易受到毁损、威胁公路安全畅通的情况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首先,对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进行了强制性限制,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情节规定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质不同的处罚,加大了对侵害路产权益的处罚程度。其次,对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油气管线,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等公益

活动而确需侵犯公路路产权益或危害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设定了行政许可制度;并对涉路施工责任主体规定了义务性要求。再次,对公路周边区域作了保护性规定,细化了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等相关保护区域,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保护义务。

(五)强化了对公路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约束性规定。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是贯穿公路管理工作的中心议题。围绕这个主题,《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设定了监督性、服务性条款内容。一是将“执法监督”单独列为一章,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强化了执法监督。二是加大了公路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的公共服务性要求,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规范、执法风纪,要求其完善公路服务设施,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公路服务水平,增强公共服务意识。三是加大了社会公众对公路交通执法的监督力度,首次引入了信息公开机制,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以保障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三、切实做好两个《条例》的宣贯

工作

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两个《条例》,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从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路,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推进我省公路保护管理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组织宣贯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和公路行业各主管单位要成立由行政主管负责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两个《条例》的宣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宣贯组织、指导和督办工作。要抽调专门人员,充实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宣贯工作方案,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开展送法上门服务,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两个《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

(二)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好、落实好两个《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做到全覆盖,力争使公路交通行业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深刻理解、准确领会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制度内涵,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要精心策划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作用,利用6至7月份集中“宣传月”时间,加强报道,扩大宣传,并通过知识竞赛、张贴宣传标语口号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普及公路保护和管理知识。要组织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公路沿线、乡镇村组、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及养护作业等单位开展宣传,进行送法上门服务,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护路、服从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好两个《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履行公路保护管理职责,公正执法,加强监督,确保公路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一是要针对违法建筑、穿集镇路段、涉路施工等影响公路安全畅

通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二是继续加强车辆超限治理,加大源头治理工作力度。路政部门要联合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开展治超专项行动,形成治超合力,努力保持和巩固治超工作成效。三是大力开展非公路标志牌集中清理整治活动。通过集中清理整治,对辖区内公路用地和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牌逐块进行登记造册,健全完善非公路标志档案。四是建立和完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确保关键时刻能够迅速调集保障抢通、抢险和救灾。五是建立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加强和规范涉路施工行为安全评价管理,进一步创新行政许可方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科学性。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两个《条例》,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公共服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十二五”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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