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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要求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2012-01-30 15:00:53 来源:不详 浏览:1

中新网1月30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紧急避险系统设计应确保在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

通知指出,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并且要确保在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

其中,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安全风险分析、紧急避险设施设计、自救器配置、避灾路线优化与应急预案完 善、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设备选型与投资概算等。具体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的论证。

通知称,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道中。如果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2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当不小于20米。

此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避难硐室应当按照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各类避难硐室内均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系统,配置环境检(监)测仪器仪表,能够对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进行检测或监测。

通知要求,避难硐室配套用防爆电气设备、安全仪器仪表、救援设备、非金属制品等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取得煤矿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高压气瓶、压力仪表等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配备的食品、饮用水、急救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和管理规定。

通知提出,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在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安装、使用。对于在《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前部分试点建设单 位为满足试点建设需要,引进已取得国外安全许可的可移动式救生舱,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可在试点矿井进行工业性试应用。在工业性试应用期间,煤矿企业 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试应用安全。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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