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专题询问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情况。住建部副部长齐骥透露,将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10月28日京华时报(微博))
巨额住房公积金休眠,早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也是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积极发挥公积金效应,让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尤其是夹心层提取出住房公积金用于房租,这的确是一大利好消息。不过,驰援房租公积金仍是“蓄水池”,开前门需堵后门。
严格提取程序和手续非常必要。如北京市规定,应提交办理登记手续、与出租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租金发票、身份证明等。在外地租房的,还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实有效证明和派出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即便如此,也很难堵塞开放公积金带来的后门。何况办理的烦琐不免令人望而却步。可能会出现有人以支付房租之名,将其用于购车或子女教育经费等日常家庭支出,甚至用于炒股、投资,放高利贷等。这就完全违背了制度松动的初衷。
不妨像建立全国个人住房信息联网那样,每个城市建立租赁市场的监管网络,在此平台上监督房屋出租动态情况,与申请人提供的合同证明相一致即可确认。各路监管部门共享这一平台,形成严丝合缝的掣肘效应。关键是确立出租人与租房者弄虚作假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其次,要重新明确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不能一有新用途就修补一回政策,耗费立法成本,朝令夕改又难免会使制度刚性受到挑战。除了原有的范围和用于租金外,还可用于解决缴存人在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如深圳、江苏镇江市等地就规定困难家庭遇到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修改公积金条例可将此列入新的范围,体现公积基金的救急原旨。
再者,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允许缴存人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来支付房租,但只有房租占了收入的一定比例以上才允许提取公积金去缴纳。有的地方为严格管理公积金,一律不允许提取用于住房的租金,只允许个人买房和房屋的维修时提取。因此,在修订公积金条例时,尽管不一定仍采取以房租与收入比的限定方式作为提取的前置条件,但为了确保公积金用在购房等重大支出时不至于捉襟见肘,鼓励缴存人尽可能不使用公积金支付房租,应作为一项原则。必须防止公积金变身房租金的政策解冻,租房价格闻风而动。
当下房租之高,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几乎到了夹心层难以承受的地步,有很大一部分出租人与中介机构恶意炒作的因素。诸如“利用代理房源吃差价”、“发传单抬高租房价”、“为房东提租金提供报价单”等等,对此,监管部门应以零容忍的姿态查处租赁市场,遏制炒作房租的不良势头,减轻公积金缴存人租房负担,以达到围魏救赵之效,防范公积金被滥用和抽空的风险。如果都抢着“刀尖上削铁”,“好钢用在刀刃上”将是一句空话。
作者: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