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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渭河沿岸的宝鸡、咸阳和西安3市因污染超标,在今年前三季度,缴纳污染补偿款计8930万元。(西部网)
不可以这样的。政府本身非独立个体,不应该、不可能被罚款。
就是说,污染超标,如果与行政懈怠、个人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有关,那么,一,必须完善制度建设,以群体监督约束之;二,无论纪律处分或者法律处罚,只能针对负其责的个人。
要求地方政府缴纳污染补偿款,实际是罚政府的款,什么意思?政府本身没有钱,只是替辖区内民众管理公共财政,罚政府的款,终不过是罚辖区内民众的款。如此一来,不是权力、官员有病,民众吃药么?而行政懈怠、个人不作为首先与个人的责任心不强有关,既然个人责任心不强,能把民众的实际被罚款当多大的事?这样罚款于事何补?
更何况,补偿者,应该是补偿受害者。治污不力,谁受害?辖区内民众受害。纵然要罚款,也只能将罚款作为定向补偿,分发给辖内的受害民众。而缴纳给上级行政机构,这唱的是哪一出?这不是把部门利益建立在民众受污染伤害的基础上了吗?
经济学中有这样一个命题,一个玻璃厂的老板,是否希望全世界的人家里天天破玻璃,会不会故意将玻璃质量造得更差?现实的问题是,相关操作者,会不会为了罚款而罚款,故意找地方政府的碴?或者,为了得到所谓污染补偿款即罚款而放纵地方的行政懈怠、个人不作为呢?
于是,有一问:居然想到处罚政府,处罚区域内的公共财政,而不是处罚具体的失职、渎责者,是否构成含有特殊利益的包庇?
这样一种匪夷所思的处罚措施,怎么就堂而皇之地出台了呢?(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