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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网站转载500部网络小说牟利(图)

2011-11-23 15:54:19 来源:不详 浏览:1
“吾爱文学网”上仍能搜索到转载的小说
“吾爱文学网”上仍能搜索到转载的小说 王治国 摄

  上海首例转载网络小说营利刑案有结果。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复制转载盛大文学旗下“起点中文网”所有网络小说500部。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扣留的12块硬盘。

  “书迷”办起网站

  购买软件“偷书”

  武汉人王某喜欢看网络小说,由于做过网管,懂得怎样建网站。2008年,他用购买来的2552.net域名建了个小说网站,取名“吾爱文学网”,准备偷偷转载网络小说。

  在“同行”的指点下,他将网站首页等内容存储在国外租用的3台服务器上,又将网站数据和小说存到在浙江绍兴租用的5台服务器上。这样一来,一般情况下网站很难被有关方面发现,王某觉得安全多了。

  网站建起来了,但要吸引人气还得有源源不断的小说内容。于是,又是在“同行”指点下,王某花1000元买了套可自动下载小说、更新章节的采集软件。当然,有了这个软件,“单打独斗”还行不通。王某与几个盗版网站版主联手,每天轮流下载“起点中文网”新的16篇文章,然后共享。

  为什么是16篇呢?“下载新小说需要付费,下载太多,网站可能认为是盗版下载数据,把账号封掉。我们发现,一次下载16篇不容易被发现。”王某交代,他先后从“起点中文网”及其他网站转载网络小说4000本左右。

  加入广告联盟

  每月收入三万

  正所谓“无利不起早”,王某苦心经营这个盗版小说网站,虽是兴趣爱好所在,但营利才是他追求的核心目标。2010年9月,“吾爱文学网”点击量提高后,王某向百度广告联盟发出加入申请。

  这种广告联盟的盈利模式是:大网站组织小网站集合,由大网站寻找需要发布网络广告的客户,然后在加入联盟的网站上投放,后根据点击量,对获得的广告费按比例分成。

  据王某交代,他每天的工作是值班6次到7次,每次从“起点中文网”下载16篇新的小说,一次的更新时间是1小时。也就是说,王某每天工作时间在7小时左右。

  那么,他的收入情况怎样呢?从王某到案后交代的数额看,仅2010年9月到2011年1月,这5个月扣税后的总收入就达16.8万余元,平均月收入3万多元。

  公诉机关后认定,王某从“吾爱文学网”获得的广告收益为22.6万余元。

  见势不妙转卖

  匆忙躲进宾馆

  2011年初,我国严打网络盗版,以Very CD、影视帝国为代表的一批网站相继转型或关闭,王某内心隐约感觉到一些不安。2月22日,他通过中介将网站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四川的女网友。

  “因为网站已经成熟,收益也稳步攀升,扣除流量费、托管费,月利润可以做到将近4万元,所以她才会买。”王某说。

  卖掉网站的第2天,王某马上躲进武汉市一家宾馆。然而为时已晚:2月17日,盛大向警方报案,并提供了“吾爱文学网”盗版的502部网络小说名单;2月26日凌晨2时,王某被上海警方抓获归案。

  王某落网,被卖掉的网站情况又怎么样呢?记者试着在网上输入“www.2552.net”,发现网站仍在运行;在搜索栏中输入“起点中文网”的知名小说《暗黑破坏神之毁灭》,还能点击阅读。蹊跷的是,文章的后更新时间为2月25日晚上8时12分,与王某落网仅隔6小时。

  牟取非法利益

  难逃法律严惩

  经司法鉴定,“吾爱文学网”所登载的502部小说中,有500部与“起点中文网”的同名网络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起点中文网”对涉案作品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500部,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复制500部以上可获刑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王某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何被认定为非法营利?这个罪名的起刑点是多少?判决后,主审法官倪红霞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早在2007年4月,高院、高检就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电影等作品,数量在500部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倪红霞说,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王某复制的小说达到500部,显然他已经达到起刑点。

  王某并未出售盗版作品获利,为何被认定为非法营利呢?倪红霞解释:“今年1月,高院、高检和公安部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通讯员 王治国 本报记者 宋宁华

  作者:王治国 宋宁华
(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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